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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当事人在签署民事合同时,习惯将合同对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表述为滞纳金,认为两种的意思是一样的,没有太大问题。在现实生活和口头表述中,这种情况也并不鲜见。其实,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性质完全不同。
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。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合同法》都有明确规定: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。可见,违约金出现在有交易对价的民事领域。而滞纳金主要适用在行政领域,是因逾期向国家缴纳各种费用而产生的责任,而向国家缴纳的费用是往往是无对价的政府依法行政行为,典型的如逾期缴纳交通违章罚款会产生滞纳金。
对于在民事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是否有效,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。第一种看法是: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,双方就滞纳金的意思表示为实际应为违约金,则按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。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违约金,坚持要求对方支付滞纳金的,则予以驳回该请求。另一种看法是:滞纳金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,民事主体无权私自设立,民事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违反法律规定,属于自始无效,依法不予支持,法院不予保护。
由上可见,民事合同中约定一方逾期支付款项的违约责任时,不应随意用滞纳金代替违约金,以便发生诉讼时增加维权的难度,或使违约条款落空。